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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約翰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系主任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由系內教師票選適當人選後經院長報請校長擇聘之,任期為三年
    ,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系主任非因個人意願且任期未滿之去職,須經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
    署,並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始得報請院、校長核定。

第四條  系主任連任時,須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院、校長核聘之。

第五條  系主任候選人為本系專任教師且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若有人數不足三
    人參選情形者,可推選助理教授人選。

第六條  系主任候選人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採不記名同意投
    票,再依得票數前二到三名提送院、校長圈選系主任人選。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院及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與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