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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考量國內經濟復甦緩慢,就業情勢尚不明朗,且青年失業率仍偏高,及長期失業者有年輕化的現象,為協助大專畢業青年與職場順利銜接,增加其工作經驗,並對畢業潮可能增加之青年失業預作因應,擬續辦第2階段「大專畢業生致企業職場實習方案」,特別補助薪資以鼓勵全國各企業提供就業實習機會,並且由本校協助媒合待業校友進入職場,進而提升校友之職場經驗與專業能力,以利後續就業。各企業也能儲備所需之專業人才,達到培訓取才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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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踴躍支持與參與!本校開始為『96-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服務,當本校實習員名額額滿時將停止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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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執行期程自99年9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止,補助企業進用實習員,每名補助以6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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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所稱大專畢業生,係以96至98學年度大專畢業且非在學(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97年6月至99年8月期間)之待(失)業人員為優先;其中96學年度至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如曾參加第1階段者,不得重複參與第2階段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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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員實際薪資尊重勞動市場機制(本階段進用實習員薪資須高於22,000元),並由實習機構全額負擔實習員薪資及企業須提撥健、勞保(內含職災)和勞退金;另由政府提供實習機構就業實習補助每名每月新台幣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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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所稱實習機構包括:全國各企業、執行業務之事務所、短期補習班、非公立醫療及護理機構、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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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1 |
進入到「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資訊網」首頁http://968.lhu.edu.tw/,在網頁左方之媒合平台「方案1-1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企業基本資料登錄」內完成填寫企業基本資料表,成為網站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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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2 |
實習機構須繳交相關審核資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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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校與企業(機構)實習計畫合約書填寫後,請寄至本校一式二份,掛號寄至本校,本校將以此實習計畫合約書作為企業(機構)同意相關資料查核依據,以利完成媒合審查階段作業,經本校審核通過,即成為實習合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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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請將資料掛號寄至「251台北縣淡水鎮淡金路4段499號,聖約翰科技大學技術合作處就業輔導組收」,信封註明「方案1-1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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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1 |
合格之實習機構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並俟學校於第2階段平台完成確認與勾選程序後,實習機構與本校實習員即可於第2階段平台查詢;學校得依實習機構提供之工作內容、勞保投保薪資等級與福利,同時考量實習員專業領域、產學合作及特色發展方向等,排定與實習機構合作優先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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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2 |
由實習員主動向實習機構詢問面試相關事宜或實習機構通知實習員前往實習機構面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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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3 |
實習機構與實習員須繳交相關審核資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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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實習員完成面試後,實習機構有意願僱用實習員,實習員與實習機構雙方簽訂僱用契約(一式三份,實習員及實習機構需用印﹝需核蓋實習機構章及負責人章﹞,實習機構須備齊資料提出進用實習員申請資料,請預留10日供本校審核,若資料不全,學校得要求實習機構備齊資料後重新審查)(請參考雇用契約書﹝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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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實習機構至第2階段平台登錄僱用實習員之資料,並列印僱用清冊影本(一份,實習員及實習機構需用印﹝需核蓋實習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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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實習員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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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4 |
本校收到僱用契約書後,經與實習機構確認實習員之實習時間與工作職務無誤後,開始進用(請實習機構注意其實習員之投保期間為實習期間之到職日起算,若未投保或投保有誤,教育部將通知補正,其實習機構7日內加保,回傳佐證資料予教育部,經教育部審查無誤後,以勞保加保日為補助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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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媒合步驟請參考媒合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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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以上相關佐證資料,
請掛號寄至251台北縣淡水鎮淡金路4段499號,聖約翰科技大學技術合作處就業輔導組收,信封註明「方案1-1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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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1 |
實習員加保當月勞保繳費單(含異動清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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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2 |
實習員實習期間離職,須加附:
●實習員退保之勞保退保申報表影本。
●或退保當月繳費單(含異動清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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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3 |
經費請領清冊及領據,實習補助期間每月薪資清冊,請至平台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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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4 |
實習機構滿意度及實習員考核統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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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5 |
各項申請資料皆需核蓋實習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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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1 |
請領薪資需於實習6個月期滿或實習期間離職後60天內向合作學校申請補助款,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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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實習補助期間1個月以30天計,各月如實習未滿30天,皆不得申請補助。(每個名額媒合進用機會限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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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實習員於99月9月3日至實習機構實習,99年10月1日離職,因實習未滿30天,學校將不補助實習機構,實習機構不得申請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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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實習員權利義務之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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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實習員實習期間:實習員在工作上有任何問題可隨時向學校之技合處就業輔導組反應,由學校協助解決實習員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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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薪資與年終部分計算:由實習機構依其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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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請(休)假部分:依各機構相關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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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解雇(資遣費)部分:實習機構應定期考核實習員之實習成效,實習員之考核成效不佳確實無法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實習期間未滿,實習機構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實習員終止僱用關係者,應依法發給資遣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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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每名實習員至實習機構實習以1次為原則(除實習機構於其上班日未辦理投保且經教育部查證,並要求7日內加保之情形不配合者,可協助轉介外,其餘皆不可轉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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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契約變更部分:若訂約之ㄧ方有違背契約義務情事者,立即通知學校,由 學校向「實習委員會」提請召開會議請求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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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爭議處理部分:實習之糾紛或爭議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有違背契約義務情事者,立即通知學校,由學校向「實習委員會」提請召開會議請求仲裁。實習員於實習屆滿,若合約執行有任何爭議提交實習委員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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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薪資與年終部分計算:由實習機構依其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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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補助經費請領部分:實習機構先行墊付實習員之薪資,再向本校造冊請領,其薪資請領部分準備資料請務必依據本校薪資申請流程(請見本校之薪資申請流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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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請(休)假部分:依各機構相關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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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解雇(資遣費)部分:實習機構應定期考核實習員之實習成效,實習員之考核成效不佳確實無法勝任實習工
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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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自付費用:除教育部補助部份外之其它費用部分由雇主負擔,如工資墊償基金、職工福利金、工具費、設備費、機具費等皆由實習機構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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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實習地點規定:實習員之實習地點為臺澎金馬等地,不包括國外及中國地區,實習機構不得指派實習員至國外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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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契約變更部分:若訂約之ㄧ方有違背契約義務情事者,立即通知學校,由學校向「實習委員會」提請召
開會議請求仲裁。若實習機構有違背契約之工作內容,經查證屬實得停止該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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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爭議處理部分:實習之糾紛或爭議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有違背契約義務情事者,立即通知學校,由學校向「實習委員會」提請召開會議請求仲裁。實習員於實習屆滿,若合約執行有任何爭議提交實習委員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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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8畢業生簡單登入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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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處
就業輔導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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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 |
(02)2801-3131分機6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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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02)2801-3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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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otc-job@mail.sj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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