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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約翰科技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6月16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日間部(含四技及二技)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研究所得招收本校大學部在校學生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預研生取得學士學位,須再參加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並經錄取,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 三 條   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研究所應成立該系(所)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由所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主任委員聘請該研究所教師4人擔任委員,委員名單應於每年731日前,送交教務長,並呈報校長核定,任期為一學年。

 

第 四 條   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研究所須依本辦法訂定該系(所)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規定」,其內容應包括甄選預研生每年招收名額、甄選資格限制、甄選所繳交之審查資料、甄選程序、成績評分方式等。

 

第 五 條   大學部學生修畢三年級課程,各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4年級第1學期或第2學期註冊前,填寫「聖約翰科技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申請表」並備妥相關資料,送各系(所)提出申請,經各系(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甄選通過者始成為該系(所)之預研生。

 

第 六 條   甄試本校研究所碩士班,經公告錄取,並辦妥報到手續之大學部四年級學生,可於四年級第二學期開學一週內提出申請,經系所主管同意後,可比照預研生之規定,修習研究所課程。

 

第 七 條   系(所)應輔導預研生選修研究所課程,預研生選課須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預研生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得依本校「研究所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提出學分抵免之申請。

前項學分抵免之申請,須先填寫修習研究所課程學分採認申請表,至多可抵免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總數之四分之三(不含論文,且不受本校研究所學生扺免學分辦法中扺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但研究所課程若巳計入大學部最低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 八 條 學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第 九 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